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保安打人不白打  雇佣单位担责任

2000-12-05 来源:光明日报 刘玲玲 王健 王燕 我有话说

北京不少大专院校门口,都雇佣了保安把门维持秩序。不久前,某大学门口保安林志方在工作中打伤他人,引起了不少议论。

林志方是河南农村的农民,1999年由保安公司安排在大学站岗。2000年2月的一天上午,北京出租汽车司机何铁强驾驶出租车出大门时,受到保安林志方的阻拦。林坚持出租车不允许出入校门,而何则称来送乘客,急着出去继续运营,双方发生争执,何铁强对林志方破口大骂,林则挥拳猛击何铁强,造成何眼部创伤,皮下部淤血,经法医鉴定为轻微伤。

何铁强因伤休息8天,共支付医药费、法医鉴定费1000余元。此外,由于何铁强系租汽车公司的汽车,月包金4500元,日均150元,故停运损失为1200元。

林志方称:对方先骂我,责任在他,我在工作期间正常履行职责,不应赔偿。另外,我家中困难,没有能力赔钱。

何铁强被打伤,医药费等损失无法追回,他到当地法院起诉,要求赔偿经济损失。

法院审理认为:公民的生命健康权受法律保护,侵害他人身体健康者,应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。何铁强在大学校门口与保安发生争执后,用污秽言语辱骂保安,对此行为本院予以批评教育。学校方的保安在与何铁强发生矛盾后,应采取冷静态度,通过正当途径、合法手段解决问题,而不应动手伤人。因该保安打伤何铁强的行为发生在其执行职务期间,故校方应对此承担民事责任,并赔偿由此而给何铁强造成的经济损失。故判决由北京某大学赔偿何铁强各项经济损失共计人民币2300余元。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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